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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終於也有了自己的虛擬資產專法。
《虛擬資產服務法》於 2026 / 6 月 3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2026 / 7 月 22 日由總統公布,全文共 7 章 56 條,主管機關是金管會。
雖然公布了但尚未生效,這次公布的是母法,主要規範架構,實際上線運作需要的細節,會交給子法規範,子法則由金管會另訂。金管會目前規劃母法與 9 部子法同步施行,等子法完成才啟動。
在這部專法生效之前,台灣的現行制度主要以《洗錢防制法》為法源,但這套制度主要是防制洗錢,不是「這個產業該怎麼經營」。專法補上的就是這些:業者資格、資本與財務、客戶資產、市場秩序等。
本篇文章將回答:
這部法管到哪些幣?
加密業者受到哪些管制?
台灣的穩定幣誰能發?有哪些規定?
目前手上的 USDT/USDC 等加密資產會受到什麼影響?
對一般投資人來說,法律是否有增加保障?
預計何時上路?現存的交易所會如何?
可從目錄前往想看的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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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服務法》 |
管「使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的虛擬資產」,簡單說就是加密貨幣。比特幣、以太幣、山寨幣、穩定幣都算。管理範圍包括業者資格、穩定幣發行規定、營業行為規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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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者多了什麼保障? |
客戶資產分離,平台如果倒閉,我們的幣不會被拿去還平台的債。平台不能無故不讓我們出金。發假消息、拉盤出貨寫入法律,最重可判 10 年,也要對受害者負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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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業者多了哪些規範? |
要符合資本額、營業保證金、內部控制與負責人資格要求,做幾種業務就得申請幾張許可證照。未經許可經營最重 7 年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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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台有什麼影響? |
境外業者要在台灣設分支機構,須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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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要做什麼準備? |
專法還沒生效,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撰文當下尚未公告。接下來可注意兩件事:金管會陸續公布的子法,以及生效後的許可業者名單 |
第 3 條 第 1 項,定義如下:
「一、虛擬資產:指運用密碼學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或其他類似技術,表彰得以數位方式儲存、交換或移轉之價值,且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者。但不包括以下資產:
(一) 數位型式之新臺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有價證券及依其他法令發行之金融資產。
(二) 表彰之價值具不可代替性之非同質化代幣。」
用詞是虛擬資產,看定義就是指加密貨幣。比特幣、以太幣、各種山寨幣、穩定幣都包含在裡面,NFT (非同質化代幣) 則被排除,具證券性質的代幣也被排除,那歸證交法管。
參考閱讀:虛擬貨幣是什麼?和加密貨幣有什麼不一樣?
全文 56 條,分成 7 章,針對三個部分:
管業者 (第二、三章):誰可以在台灣做這門生意
管穩定幣 (第四章):誰可以在台灣發行穩定幣
管行為 (第五、六章):做這門生意的時候不能做什麼
其餘第一章是總則與定義,第七章是過渡期與施行日期。
台灣的虛擬資產監管可分成三部分:
《洗錢防制法》:專法上路前的現行制度,業者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才能提供服務,撰文當下有 8 家業者在這個制度下營業。專法施行後洗錢防制的義務不會消失,兩套制度怎麼銜接要看子法。
《虛擬資產服務法》:這次的專法,更完整地針對加密產業提供管理架構。
《證券交易法》等既有金融法規:代幣若具證券或其他金融商品性質,走既有的金融監理。
這是台灣第一部以虛擬資產產業為完整監管對象的專法,但不是唯一管到加密貨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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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洗錢防制登記 |
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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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出發點 |
防制洗錢 |
加密產業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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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核准方式 |
完成登記即可營業 |
事前申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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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
5 類:交換商、交易平台、移轉商、保管商、承銷商 |
7 類:再加上借貸商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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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要求 |
無規定 |
最低資本額 + 保證金 (具體金額等子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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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未完成登記即經營者,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
未經許可經營者,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 |
第 7 條第 1 項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
這是專法相較現行登記制最核心的改變。未來業者必須符合資本、財務、內控與負責人資格等要求,取得許可後才能營業。而且是分別取得,做幾種業務就得拿幾張許可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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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商 |
虛擬資產與法幣之間、或虛擬資產彼此之間的交換及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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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商 |
經營虛擬資產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換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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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商 |
虛擬資產的移轉及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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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商 |
保管或管理虛擬資產、或用以控制虛擬資產的工具及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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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銷商 |
虛擬資產的發行或銷售及相關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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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商 |
受讓虛擬資產,並約定返還或給付相同或更高數量、價值的虛擬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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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虛擬資產服務 |
借貸商是這次新增的納管類別,過去屬於監管灰區。目前台灣多數交易所同時經營多項業務,未來每一項都要單獨申請。
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第 9 條),境外業者設分支機構與金融機構兼營例外
負責人資格限制 (第 12 條):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刑期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赦免後未逾 5 年,不得擔任負責人
最低資本額與營業保證金 (第 11 條):金額待子法
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第 29 條)
金融機構可經許可兼營 (第 7 條第 4 項):銀行、券商未來也能進場
7 類分類與分別發照已於母法規定,但具體要有多少資本額、多少保證金、要準備哪些書件,留給未來子法規定。
交換商必須確保它提供交換服務的虛擬資產具有符合金管會規定的發行說明文書,並且要公告,否則不得提供服務。交易平台商同樣適用,對承銷商也有相同要求。
白話解釋:交易所要上架一顆幣,必須有符合金管會規定的發行說明文書 (白皮書),而且文件要公開。
有兩個例外:
無償發行,例如空投
作為維持區塊鏈運作的報酬,例如挖礦或質押獎勵
專法也規定幣種上下架要有審查機制,而且要報核備。
交易平台商必須訂定上下架的審查基準及程序,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的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並須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的機制與價量異常警示措施。
白話解釋:交易所要有幣種上下架的規則和流程,上架的幣要報給主管機關核備,還要建立防止不公正交易的機制,並偵測價量異常。
第 34 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
白話解釋:在台灣發行穩定幣,需要兩個機關 (金管會和央行) 同意,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能發行,沒有限制只能由銀行發行。
金管會說法是,初期以銀行優先,這算是政策上,而非法律上規定。
第 36 條第 1 項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
白話解釋:發多少穩定幣,就要準備多少資產,必須有足額儲備,儲備資產要放在台灣金融機構,不能跟公司自己的錢混在一起,原則上要全數交付信託。
第 37 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解釋:以面額發行和贖回,不能有價差;不能給利息;不能拒絕贖回,除非主管機關有另外規定。
這些規定和國際主流一致。十足準備、儲備資產與自有財產分離、按面額贖回、不得付息,這些核心要求和歐盟 MiCA / 美國 GENIUS Act 的穩定幣框架都一樣。
參考閱讀:穩定幣該不該發利息?為什麼美國銀行業呼籲擴大限制範圍
第 35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
白話解釋:台灣的加密業者提供的服務碰觸到穩定幣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之一:在台灣取得發行許可,或經過金管會同意。USDT、USDC 這類境外穩定幣不符合前者,就必須取得同意。
兩個重點:
要申請的是平台,不是發行人。 條文訂的是「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所以不會是 Tether/Circle 來台灣申請,是台灣的業者去申請提供。
能不能申請通過,現在無法確定。同意的條件由金管會會商央行訂定,目前子法還沒出來,不能確定會有哪些條件。
操縱市場最重可判 10 年
禁止兩類行為。一是用虛偽、詐欺或隱匿的資訊影響幣價,二是意圖影響價格或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直接或間接操縱市場。業者依主管機關規範所做的造市行為除外。
違反的話,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000 萬元至 2 億元罰金,除了刑責,還要對善意交易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拉高出貨、假交易量這類行為,過去只能繞道詐欺罪或一般刑法處理,舉證困難、定性模糊。現在有了直接針對虛擬資產的專門刑事規範。
客戶資產要跟平台的錢分開
第 18 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為客戶保管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分別獨立。虛擬資產服務商之債權人不得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保管之客戶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時,其保管之客戶資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白話解釋:客戶的資產要跟平台自己的分開放。平台的債主不能對客戶資產主張任何權利,平台倒閉時,客戶資產不會被算進破產財產拿去還平台債務。
另外如果挪用客戶資產、或沒把客戶的錢交付信託,負責人最重 5 年有期徒刑,併科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資產分離保管這件事,現行登記辦法已經有類似要求。專法則明確規定了三件事:債權人不能碰客戶資產、破產時客戶資產不進破產財團、挪用客戶資產要負刑責。
平台退場時禁止移轉財產,主管機關可指定同業承接
平台因為業務或財務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客戶權益之虞時,金管會可以禁止它移轉財產,或要求它把業務轉給其他業者;如果已經無法繼續經營,金管會可以限期要它去找同業承接,找不到還能直接指定。
《虛擬資產服務法》不只規範業者的營運條件,也回答了「平台出事的時候怎麼辦」。對一般使用者來說,最重要的權益保障部分,就被寫在法律裡。
施行日期還沒定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撰文當下還沒公告。
金管會規劃母法會和 9 部子法同步施行,目前需要等待子法完成,最快 2027 第 1 季上路並開放申請。9 部子法涵蓋業者設立、人員管理、財業務管理、內部控制、業務委外、異常交易、公會管理、財務申報,加上穩定幣管理 1 部。
至於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這次沒有列為 7 類服務之一,金管會規劃最快 2028 年第 1 季完成相關規劃。
現有業者的過渡期
已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業者,以及已依金管會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的金融機構,會有一段緩衝期:專法施行後 12 個月內要提出許可申請,21 個月內要取得許可證照,必要時可延長 3 個月,以一次為限。
如果照金管會規劃的 2027 年第 1 季施行推算,申請截止會落在 2028 年第 1 季,取照最晚 2029 年第 1 季。這些日期都建立在施行日如期的前提上。
目前完成登記的 8 家業者
依金管會證期局 2026 / 7 月 22 日更新的名單:
禾亞數位 (HOYA BIT)
拓荒數碼
重量科技 (KryptoGO)
現代財富 (MaiCoin/MAX)
富昇數位 (TWEX)
跨鏈科技 (Chainss)
幣託科技 (BitoPro)
鏈科
這 8 家就是過渡期的適用對象。
Q:用幣安、Bybit 這些境外平台還合法嗎?
A:專法第 7 條規定,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要在台灣境內設分支機構,須經金管會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但條文規範的對象是業者,不是使用者,法條沒有處罰使用境外平台的個人。
Q:個人幣商、私下 P2P 換幣會犯法嗎?
A:關鍵在有沒有構成「為他人提供服務為業」,也就是有沒有營業行為。未經許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比現行洗防法的 2 年以下重了很多。實際界線怎麼認定,要看子法與後續執法案例。
Q:專法上路後,把幣放在台灣平台和境外平台,哪個比較安全?
A:無法比較「哪個比較安全」,可以從法律規範討論「哪個比較有保障」。如果放在取得許可證照的台灣平台,客戶資產與平台自有財產分離,平台倒閉時客戶資產不進破產財團,境外平台若沒有取得許可證照,就不受這套規範,出事時的求償難度會相對高。
Q:專法上路後,加密貨幣要怎麼課稅?
A:這部法並沒有處理稅這一塊,課稅方式應該不會因為專法上路而改變。
參考閱讀:台灣加密貨幣如何報稅|虛擬貨幣獲利需要報稅繳稅嗎?
不超前,但性質變了
照目前內容評估,這部《虛擬資產服務法》並不會讓台灣走到亞洲加密監管的前面。內容主要參考國際間已相對成熟的監管框架,沒有太創新突破的部分。
但回到台灣本身,專法依舊帶來了一些改變,從現行制度的「如何防止加密貨幣被拿去洗錢」,轉向「加密產業誰能經營、要符合哪些條件、客戶權益如何保障」。加密產業開始被視為一個產業來管理,而不是被視為一個要防堵的漏洞。
對一般投資人來說,最直接的差異是使用取得許可證照的業者,權益上更有保障。
對業者而言影響較大,有更明確的規範要遵守、條件要符合,也有比起現行制度更重的違規罰則。
簡單說,這部專法在加密監管上並不超前,但確實有機會改變台灣的加密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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